内蒙古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协会
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蒙古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管理,保护会员权利,维护协会声誉,促进协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内蒙古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并结合本行业特点,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二条 协会实行会员制管理。
第三条 协会会员管理原则是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利和义务对等。
第四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会员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入会程序
第五条 国家、自治区及盟市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本协会主体)、具有法人资格并涉及农牧业产业化生产、经营、服务等领域的企事业单位、及相关大专院校、科研院所、金融企业和个人均可申请加入协会。
第六条 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特邀会员。其中,单位会员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济合作组织等。
第七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单位会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遵守本协会自律公约,履行会员各项义务;
(二)自愿加入本协会;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在本协会相关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规模和较强的影响力与带动力。
(五)协会认为需要具备的其他条件。
申请入会的个人应在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一定的技术专长,或者对农牧业产业化发展具有较大贡献。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协会秘书处登记注册;
(四)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协会秘书处对申请入会的单位和个人有关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后应提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是否予以批准。常务理事会批准接纳为协会会员的,秘书处应自常务理事会批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申请单位或个人。
第十条 协会秘书处对申请入会的单位和个人有关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后应提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是否予以批准。常务理事会批准接纳为协会会员的,秘书处应自常务理事会批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申请单位或个人。
第十一条 申请入会的单位和个人自批准并按规定交纳会费后,由协会颁发《内蒙古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协会会员证书》。
第十二条 协会可邀请农牧业产业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团体相关人员为特邀会员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三条 特邀会员入会程序参照第九条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凡是被批准成为协会会员的,秘书处应自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相关网站予以公布。
第三章 会员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 协会会员自批准并交纳会费之日起即享有会员权利,并应履行相应的会员义务。
第十六条 协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提议修改章程等行业管理文件的权利;
(二) 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对协会工作进行监督和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
(三) 向协会推荐会员的权利;
(四) 参与制定协会工作计划及其组织落实工作,了解协会工作和工作计划情况的权利;
(五) 根据程序规定自愿退出协会的权利;
(六) 获得协会协调服务的权利;
(七) 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的权利(内部专业活动除外);
(八) 要求协会向政府反映其合理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九) 根据协会章程和有关文件规定应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协会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二) 拥护协会宗旨,遵守章程、管理办法及其他行业规定,服从行业管理,执行协会决议;
(三) 积极参与协会要求参加或出席的有关活动,及时向协会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保质保量完成分配的行业任务;
(四) 保守行业秘密,维护行业利益,积极参与行业建设和发展,维护协会声誉;
(五) 诚信经营,不得从事有损国家、协会和行业发展的行为;
(六) 按时交纳会费;
(七) 根据协会章程、管理办法等行业文件规定应该履行的其他有关义务。
第十八条 理事、常务理事单位除享有上述权利、履行上述义务外,还应按时参加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享有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框架下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四章 会员管理
第十九条 协会秘书处对会员实行档案和动态管理。
第二十条 单位会员应指派一名专人作为与协会的联系人。如联系人有变化,应事先书面通报协会秘书处。
第二十一条 会员应根据章程规定交纳会费。
第二十二条 会员年度会费暂定如下:
(一)会长单位为30万元;
(二)副会长单位为10万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为5万元;
(四)理事单位为2万元;
(五)会员单位为3000元;
协会不收取事业单位会员及个人会员会费。
第二十三条 会员入会原则上按年度交纳会费。提倡会员按届(三年)交纳会费,鼓励会员多交纳会费支持协会发展。会员应自收到交费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会费汇至协会指定帐户。
第二十四条 协会对会员实行奖惩制度,对遵纪守法、履行协会章程等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对协会和行业发展业绩突出的会员,根据情况不同分别给予行业通报表扬、授予先进会员荣誉称号等。
第二十五条 会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协会有权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批评、暂停、终止部分或全部会员服务项目、建议政府部门予以行政处理,直至终止会员资格:
(一) 未经协会批准,擅自以协会名义组织、从事有关活动;
(二)不按时交纳会费;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一年不参加协会有关活动、不履行协会决议等,情节严重的;
(四)泄露行业秘密;
(五)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
(六)被登记管理机关吊销证照;
(七)从事有损于协会形象、行业和国家利益,造成恶劣影响;
(八) 根据协会章程、管理办法等规定其他应受处罚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协会对受到奖励或者处罚的会员将在有关媒体或网站进行公布。
第五章 退会
第二十七条 协会会员要求退出协会的,应向协会秘书处提交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退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二十八条 无正当理由,逾期一年拒绝交纳会费或者不参加协会有关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九条 会员退会的,由协会秘书处予以公布。
第三十条 退会会员应交回会员证书,自退会批准之日起不再享有会员权利。
第三十一条 会员退会或被取消会员资格后,其会员权利和义务自动终止。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16年缴费通知.doc
会员入会材料说明.doc
附件1-6.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