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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内农牧产发[2020]72号 关于组织开展第八次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运行监测和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ltqyxh]  发布时间:[2020/03/24]  阅读:6610
  




各盟市农牧局,满洲里市农牧水利局、二连浩特市农牧和水务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打造千亿级、百亿级产业集群,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内农牧规发〔20163号),自治区农牧厅决定组织开展第八次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运行监测和申报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监测和申报对象

(一)监测对象

监测对象指第一至第七批已认定的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第七批自治区级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名单和前六批重点龙头企业监测结果的通知》明确的重点龙头企业名单为准。

(二)申报对象

申报对象为以农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与农牧户建立利益联结机制、符合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标准、自愿申报并经盟市推荐的优势特色主导产业的农牧业企业;对参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或捐赠、在农牧业产业扶贫中做出贡献予以优先支持

二、监测和申报程序

(一)监测程序

各盟市按照全面监测、重点抽查、留优汰劣、重新认定的原则,开展重点龙头企业监测,淘汰不合格企业,空出名额可优先选拔候补优秀企业适时递补。

1.各盟市农牧部门要及时向被监测企业传达通知精神,明确有关要求,按时限对企业所填报监测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和实地考察,形成盟市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工作报告,内容包括20182019年龙头企业发展运行情况和成效,监测结果及意见,对监测不合格企业说明原因,随附本盟市监测企业基本情况表(见附件3),盟市(行署)人民政府行文报自治区农牧厅。

2.被监测企业如实填报重点龙头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按要求提供相关监测材料报送盟市乡村产业主管部门,并按监测工作时间安排做好现场审验准备。已更名企业需提供工商管理部门同意变更名称的材料和更名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企业主营业务和资产管理等是否发生变动的说明。上报监测材料时使用的企业名称及印章应与更名后企业营业执照一致。

3.自治区农牧厅乡村产业发展处负责审核企业监测材料,协商盟市农牧业局确定年度现场监测核查企业名单,协调相关部门组成核查工作组,对被抽查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审验。工作程序完成后,依据专家意见和20182019年企业经营数据、实际带动成效及盟市意见,拟制年度监测评估报告,会同发改、财政、商务等相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审议。

4.自治区农牧厅将拟监测合格和不合格企业名单在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网站上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发文确认,并颁发证书。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其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二)申报程序

1.按照管理办法明确的标准,申报企业依照2018年和2019年企业经营情况,如实填报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按时限要求向所在盟市农牧局提出书面申请。

2.根据认定标准和条件,各盟市农牧部门在对企业调查核实基础上,认真筛选符合标准条件的企业,指导企业填报经济运行情况表和准备相关申报材料,并对报表和材料进行审核把关,汇总本盟市申报企业基本情况表(见附件4),提出申报意见并经盟市人民按照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办法进行审核,政府行文推荐,连同申报材料按时报送自治区农牧厅。

3.自治区农牧厅根据盟市上报的企业申报材料,按照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办法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协调有关部门抽调专家组成员,组成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评审核查工作组,采取现场审核的方式赴申报企业核查(初审不合格的申报企业不现场核查),重点核查填报数据真实性、参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或捐赠以及在农牧业产业扶贫中做出贡献的证明材料,根据核查情况和申报材料,按照认定标准进行评审并提出意见。

4.自治区农牧厅汇总专家组评审意见,提出对申报企业的拟认定名单,会同发改、财政、商务等相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审议,经自治区农牧厅党组会审议通过并公示无异议的企业,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发文认定为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并颁发牌匾、证书。

三、网上填报

数据信息平台建设运行后(网址、用户名和密码另行通知),将及时通知企业在线注册填报,纸质资料必须与网上报送资料保持一致。

四、监测和申报材料

1.由企业填报并加盖印章的《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运行情况表》;

2.2018年和2019年企业审计报告(由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能反映公司固定资产、资产总额、资产负债和销售收入等方面的材料);

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由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20182019年企业无欠税证明;

5.由申报企业提供的企业征信相关材料;

6.企业产品质量安全材料(绿色食品、有机、ISO9000质量认证等);

7.旗县及以上农牧部门提供的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及质量可追溯体系应用情况证明(包括:种养殖企业的投入品管理、进销货台账记录、产地准出或证明制度;加工企业的质量监督制度等相关内容);

8.企业与农牧民建立利益联结实效统计表(由旗县及以上农牧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证明);

9.企业领办农牧业产业化联合体和其他证明利益联结关系的文件复印件;

10.企业注册商标及品牌打造情况(附相关复印件);

11.出口企业出具海关提供的企业代码及出口实绩佐证材料;

12.盟市级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文件复印件(申报企业提供);

13.参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或捐赠、在农牧业产业扶贫中做出贡献的佐证材料;

14.企业经营发展情况报告(不超2000字)。主要内容:(1)企业基本情况--历史沿革、规模、效益,主营产品及质量和销售情况等;(2)企业经营发展取得的主要成绩;(3)企业带动农牧户实际成效,包括利益联结方式和农牧民增收情况;(4)减贫带贫情况可按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以及吸纳贫困户劳动力为固定用工情况;(5)企业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6)企业发展规划。

企业提供的纸质材料如果是复印件、扫描件、彩印件等复制件,应在复制件各页面加盖企业公章,确保上报的复制件与原件一致。上述材料经盟市农牧部门审核后,同盟市政府申报意见一并报送,纸质材料1份(内附光盘)邮寄自治区农牧厅乡村产业发展处。

四、时间安排

监测和申报工作同时开展,各盟市于610日前完成初审和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分析报告,于630日前将1份纸质材料报送自治区农牧厅。78月自治区农牧厅将会同有关厅局,组成重点龙头企业监测评估小组,分盟市抽查审核验收,并于8月底前完成认定和运行监测报告,经厅党组审议通过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五、工作要求

(一)各地农牧部门要及时将通知精神传达到相关企业,认真组织开展工作,按认定标准严格审核把关,按时报送监测和申报材料,逾期报送不再受理。各盟市农牧部门要按照认定标准和条件把关,主动监测审核,对达不到标准的企业提出监测意见,不符合标准的申报企业不得上报,杜绝矛盾上交现象。

(二)被监测重点龙头企业或申报企业要如实提供相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存在舞弊行为的一经查实,将取消其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资格或申报资格;被监测企业不报送监测材料或不接受实地核查的视为自动放弃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三)各级从事认定和监测评审人员要严格工作纪律,严格落实“八项规定”,在评审期间,自治区农牧厅乡村产业发展处不受理来人来访,对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人员按相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联 系 人:马晓昀   赵江涛

联系电话:0471-6651663   6652297

    箱: nmgxccyc@sina.com

 

附件:1.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和申报材料

    2.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和申报材料装订要求

   3. 盟市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经营情况汇总表(监测)

   4. 盟市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经营情况汇总表(申报)

附件下载:附件1-4.docx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2020323


原文链接:http://nmt.nmg.gov.cn/gk/zfxxgk/xxgkml/xztz/202003/t20200325_16583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