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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诚信典型选树实施办法 (试行)》的通知

发布者:[ltqyxh]  发布时间:[2018/11/08]  阅读:676
  
索  引  号 1115000001151201XD/2018-02821 组配分类 法规公文
发布机构 内蒙古自治区办公厅 发文日期 2018-10-26
文        号 内政办发〔2018〕69号 主题分类 其他分类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诚信典型选树实施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诚信典型选树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8年10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诚信典型选树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机制,增强社会诚信意识,营造良好信用环境,加快推进“信用内蒙古”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创建示范活动的通知》(厅字〔2018〕5号)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诚信典型,是指综合信用优良或者有突出诚信事迹,对提升社会诚信道德水平、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等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社会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以下称自治区信用主管部门)负责全区诚信典型选树的综合协调工作。

自治区社会信用管理中心负责全区诚信典型数据库的建立、维护和管理。

第四条  诚信典型的认定、发布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客观、公正、公开、准确、及时等原则,对于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发布前应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


第二章  选树条件

第五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社会组织等(以下简称有关单位和组织)可将其作为诚信典型,报送至自治区信用主管部门:

(一)获得国家机关或自治区表彰、奖励的;

(二)被市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授予“守合同重信用”称号的;

(三)被自治区税务机关认定为A级信用纳税人的;

(四)被海关认定为高级认证企业的;

(五)被自治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授予“和谐劳动关系”称号的;

(六)被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行业管理规定列入守信联合激励名单的;

(七)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积极参与旗县(市、区)及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群团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慈善捐赠等活动的;

(八)被依法设立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评定为A级以上信用企业的;

(九)有关单位和组织认为应当选树为诚信典型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自然人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有关单位和组织可将其作为诚信典型,报送至自治区信用主管部门:

(一)获得国家或自治区道德模范、青年五四奖、优秀青年志愿者等荣誉称号的;

(二)积极参与旗县(市、区)及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群团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无偿献血和慈善捐赠等活动的;

(三)有关单位和组织认为应当选树为诚信典型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选树程序

第七条  有关单位和组织应按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选树条件,按年度将初选的诚信典型名单和相关申报材料报送自治区信用主管部门;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对标选树条件通过“信用中国(内蒙古)”网站自行申报。

第八条  自治区信用主管部门通过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人民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税务部门相关信息系统等系统核查诚信典型信用情况,并对诚信典型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第九条  经核查无不良信用记录并通过初审的,自治区信用主管部门将组织评审专家对初审结果进行复审。

第十条  自治区信用主管部门将通过复审的诚信典型名单在“信用中国(内蒙古)”网站及时向社会进行公示,广泛征询意见并受理异议投诉,公示期限为2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诚信典型名单经公示无异议的,由自治区信用主管部门授予诚信典型荣誉称号,并将名单和相关信息通过“信用中国(内蒙古)”网站统一向社会发布。具体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诚信典型的基本信息,包括法人及其他组织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自然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保密处理)等;

(二)诚信事迹信息,包括诚信典型事迹、报送部门和选树日期等;

(三)其他信息,包括信用记录核查情况和诚信典型享受联合激励的情况。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诚信典型的有效期为长期,由自治区信用主管部门负责进行动态监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治区信用主管部门将取消相关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诚信典型荣誉称号:

(一)未按要求更新诚信典型相关信息的;

(二)被有关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或纳入行业黑名单的;

(三)因不良行为被投诉举报,经核查属实的;

(四)其他应当取消的情形。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部门和其他单位应按要求对诚信典型给予联合激励,并将激励情况及时反馈至自治区信用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应组织协调各大媒体,对具有代表性和宣传推广价值的诚信典型进行广泛宣传报道。

第十五条  自治区信用主管部门应定期将诚信典型选树情况报送自治区评比达标表彰专项组。自治区评比达标表彰专项组对全区诚信典型选树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有关单位和组织在诚信典型选树、推荐、认定和联合激励等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给国家、社会或相关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自治区诚信典型选树为公益性工作,选树过程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相关工作要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